(2015)秦执字第00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楠与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楠,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614-2号申请执行人杨楠。被执行人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秦都区秦皇北路秦楚国际汽博城。法定代表人陈世芾,系该公司总经理。杨楠申请执行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楠1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退还原告杨楠加盟费12000。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楠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6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