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勇申请执行羊衣彬等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羊衣彬,王蓉,三台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三台县新生镇村民。被执行人羊衣彬,男,汉族,三台县北坝镇居民。被执行人王蓉,女,汉族,三台县乐安镇。被执行人三台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卓继良,该公司副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三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羊衣彬向张勇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151元,王蓉、三台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羊衣彬、王蓉、三台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21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