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77号原告韩某甲。委托代理人宋某。被告韩某某。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被告韩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被告性格过激,缺乏耐心,常因琐事殴打原告,对孩子也不负责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韩某乙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被告辨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虽有矛盾,但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孩子,愿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不足,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17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20日生一子。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虽因琐事偶有争吵,但能和睦相处,孩子出生后,在照顾孩子方面,原、被告与双方家人产生分歧,双方为此多次争吵、被告情绪激动,在争吵中动手撕打原告,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9月,原告搬出居住,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原告仍居住在单位。期间,被告多次打电话联系原告,希望原告原谅自己。2015年7月,原告复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长安区郭杜镇子午大道899号智慧城1号楼1单元605室商品房一套(价值45.6万元),夫妻共同债务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双方感情较好,为了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该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凭证、收款收据、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应正确对待,妥善处理。被告为了孩子,不愿离婚,原告应给其机会,坚持离婚,显属不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肖维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丽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