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郑xx诉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郑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刘某某,现役军人,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长  孙祎男审判员  崔 阳审判员  杨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德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