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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董永成与李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成,李海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董永成。被告李海印。本院在审理董永成与李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永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永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董永成负担。审判员  商立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