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董永成与李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成,李海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董永成。被告李海印。本院在审理董永成与李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永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永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董永成负担。审判员 商立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