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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4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利云与陶美平、戚邦勤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云,陶美平,戚邦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076号原告:吴利云。被告:陶美平。被告:戚邦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利云与被告陶美平、戚帮勤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日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