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4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利云与陶美平、戚邦勤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云,陶美平,戚邦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076号原告:吴利云。被告:陶美平。被告:戚邦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利云与被告陶美平、戚帮勤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日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