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梅与庞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农民。被执行人庞涛,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庞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庞涛在银行的存款1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贵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