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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梅与庞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农民。被执行人庞涛,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庞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庞涛在银行的存款1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贵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