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1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李相和与陈淼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和,陈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167-2号申请执行人李相和,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陈淼,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相和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淼给付医疗费11093.81元及误工费1898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淼无银行存款记录。被执行人陈淼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李相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石审 判 员 许文彬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