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有彬与任双焕、石新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有彬,任双焕,石新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731-1号申请执行人谢有彬。被执行人任双焕。被执行人石新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双焕、石新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任双焕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双焕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62×××41帐号上的存款300000元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帐号:60×××15,开户名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志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