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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有彬与任双焕、石新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有彬,任双焕,石新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731-1号申请执行人谢有彬。被执行人任双焕。被执行人石新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双焕、石新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任双焕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双焕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62×××41帐号上的存款300000元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帐号:60×××15,开户名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志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