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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姬某某,女,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邵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诉被告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征代审 判员 贾飞龙人民陪审员 郭章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