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少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少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回家走到滑县小铺乡姜营村北边公路上,遇见正在修自行车的攸某甲(14岁)、攸某乙(9岁)、攸某丙(10岁)。被告人李某某威胁三人抱头蹲在地上,并用土块往三人身上砸。骑自行车在前方行驶的攸某丁(11岁)、郑某某(7岁)返回找攸某甲等人,看见此情形欲逃走时被被告人李某某呵斥拦下,被告人用手扇两人的脸,把五人赶到路边坑里,让他们抱头蹲在地上,恐吓攸某甲交出电动车钥匙。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强迫五人脱下裤子蒙在头上躺在地上,用砖头、土块砸五人,向五人身上尿尿,并趁他们不备将攸某甲的电动车骑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攸某甲的电动车价值为1592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到滑县公安局小铺派出所投案,并将电动车退还被告人。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攸某甲、郑某某、攸某乙、攸某丁、攸某丙陈述,证人攸某戊证言,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证明,调解协议,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郑某某、攸某乙伤情照片,涉案电动车照片,关于对电动车的价格鉴定,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现场提取物品的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已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无故拦截、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郭选让审判员 王士玲审判员 张慧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