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魁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74-1号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号6-2,组织机构代码证78421664-2。法定代表人蓝立超,经理。被告戴魁燕,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魁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富奎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