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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岳晓峰与辽宁广播电视台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晓峰,辽宁广播电视台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152号原告岳晓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龚会,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徐少达,该电视台台长。委托代理人王劲松,男,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晓峰诉被告辽宁广播电视台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晓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