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丽霞与被告白国兴、高凤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霞,白国兴,高凤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李丽霞被告白国兴被告高凤贤原告李丽霞与被告白国兴、高凤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巨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博群主审、人民陪审员邹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国兴、高凤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月利息5000元,二被告用一台型号为LG850的装载机以及购车发票等手续作抵押。二被告收到借款后只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后二被告又以用装载机干活挣钱为由取走了装载机。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本金以及利息,二被告均未能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以及利息。被告白国兴未答辩。被告高凤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月息5000元,如果二被告超过三个月不给付利息,则抵押物牌号为LG580的装载机归原告所有。同日,二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买卖契约书,约定二被告将牌号为LG850的装载机以人民币10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收到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二被告已经给付了原告三个月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协议书、买卖契约书、购车发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以及买卖合同契约书,可以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与二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所欠原告借款属实,应予偿还。故对于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应自2013年4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给付原告利息,故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国兴、高凤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丽霞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白国兴、高凤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丽霞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4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借款之日止);如被告逾期未履行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1600元,由被告白国兴、高凤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巨 丹代理审判员 李博群人民陪审员 邹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