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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彭国富与王茂奎、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富,王茂奎,张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彭国富,住隆回县。委托代理人廖名安、郑和希,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林,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73号大礼堂南楼。负责人隗晓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淑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国富诉被告王茂奎、张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彭国富负担。审 判 长  刘爱炎人民陪审员  傅高松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