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罚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罚字第439号被执行人郭垲,曾用名:郭全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垲犯诈骗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责令被告人郭垲退赔被害人李××人民币10万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害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害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