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小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登峰诉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登峰,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500号原告刘登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46号。负责人:李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登峰诉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登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登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文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