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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吕修荣与李俊等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修荣,李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347-3号原告:吕修荣,女被告:李俊,男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186号中银大厦18楼。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新民三初字第34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李俊已经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俊驾驶并所有的晋******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慧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