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温伟文与周绍川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伟文,周绍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654号申请执行人温伟文,男。被执行人周绍川,男。申请执行人温伟文与被执行人周绍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江开法民一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依上述民事调解,一、被告周绍川同意偿还100000元借款给原告温伟文,此款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还款40000元(2011年1月至12月期间每月还款不少于2000元),余款60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2012年1月至12月期间每月还款不少于2000元)。二、若被告不履行任一期的还款义务,原告则可以一次性申请执行余下的款项。三、本案的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责交纳,此款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民事调解于2010年8月30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周绍川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周绍川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周绍川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国土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绍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温伟文于2015年10月22日与被执行人周绍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询申请执行人温伟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温伟文与被执行人周绍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温伟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申请执行人温伟文权利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6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