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豪与湖北天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豪,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春,系李豪之妻。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法定代表人:李思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依红,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豪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中,上诉人李豪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7.5元,由李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朝辉审判员 李斌成审判员 安林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 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