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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行非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申请执行杨金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杨金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行非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地址重庆市高新区兰花小区特1号。负责人王科,大队长。被执行人杨金木,男,生于1966年11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申请执行杨金木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申请人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作出的NO.1541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堂富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洋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