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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郭现林信用卡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郭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896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被执行人郭现林,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郭现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48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郭现林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现林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231419.13元,其中判决确定的本息共计226718.13元,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的利息、延滞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计算,迟延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01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欢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