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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富神经贸有限公司与刘恒兰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富神经贸有限公司,刘恒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富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人:刘宏艳,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恒兰,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富神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恒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恒兰丈夫(黄静波)在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