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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康兆宇与孙作魁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兆宇,孙作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康兆宇,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孙作魁,男,1961年1月5日生,汉族,住延吉市公园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兆宇与被执行人孙作魁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一、孙作魁之妻孙供花名下的位于延吉市解放路216-2,产籍号为162265、面积为657.03平方米的房屋已被本院拍卖,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二、孙作魁之妻孙供花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友谊路22-1、产籍号为167534、面积为461.31平方米的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570万元。如将此房屋强制执行,给银行偿还优先受偿部分后几乎没有剩余。三、孙作魁、孙供花共同享有的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白石村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354461、地号8-1-116、面积为19208平方米)已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龙井市人民法院扣押。故此土地使用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龙井市人民法院解除扣押后,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孙作魁、孙供花除以上财产之外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曙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