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春梅与杜际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郑春梅。被执行人:杜际海。申请执行人郑春梅与被执行人杜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际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春梅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春梅与被执行人杜际海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宏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