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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张某甲,职员。被告张某乙,医生。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