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钟露与陶伟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110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钟某。委托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陶某。上诉人钟某诉被上诉人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5日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正东,被上诉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邓 侠审 判 员 吕 斌代理审判员 史李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