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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琴与黄少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监字第13号原告郑琴与被告黄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内容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存在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院 长 朱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