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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行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钟孝昭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孝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初字��00267号原告钟孝昭,男,汉族,1944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同路。法定代表人王合清,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孝昭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孝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孝昭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彬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张贵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