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利龙与张家口市通泰福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416号原告王利龙。委托代理人徐世龙,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通泰福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张宣公路东侧玉宝墩5号。法定代表人苍贵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龙诉被告张家口市通泰福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龙承担。审判员 吴 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