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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纪宏伟与高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806号原告纪宏伟。被告高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宏伟诉被告高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宏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纪宏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帅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宗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