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濮荣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濮荣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濮荣勤,男,满族,1961年6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濮荣勤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三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濮荣勤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清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