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旭光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旭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初字第512-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旭光,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宝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2日以新郑检刑诉(2015)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旭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魏旭光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赵梅香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时晓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