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赤壁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熊新梅与何秋琼、方阶清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新梅,何秋琼,方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熊新梅,女性。被执行人何秋琼,女。被执行人方阶清,男。熊新梅与何秋琼、方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民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新梅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秋琼、方阶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00000.0元,剩余债权1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赤壁民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