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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黄永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永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091号罪犯黄永丰,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4日作出(2001)南市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黄永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作出(2001)桂刑复字第627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黄永丰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6日作出(2004)桂刑执字第10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永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4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本院于2006年9月7日作出(2006)柳市中刑执字第57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永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柳市中刑执字第18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永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柳市中刑执字第35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永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5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永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减字第89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永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永丰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永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133.01分;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永丰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永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永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立群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