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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异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与江西省海毅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中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牟继满、汪再勇、汪官平、张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异字第25-1号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张海林。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被执行人江西省海毅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牟继满。被执行人汪再勇。被执行人汪官平。本院在执行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与江西省海毅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中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牟继满、汪再勇、汪官平、张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林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海林称,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与江西省海毅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中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牟继满、汪再勇、汪官平、张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异议人名下位于南昌西雅图国际会馆2栋2703室房屋一套。异议人认为,法院已根据(2015)新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对南昌西雅图国际会馆2栋2703室房屋进行查封后,又以(2015)新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对该房屋再次进行查封,其再次查封属于重复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位于南昌西雅图国际会馆2栋2703室房屋的再次查封。本院查明,2015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海毅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中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牟继满、汪再勇、汪官平、张海林2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我院经审查后作出了(2015)新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内容于2015年8月13日到南昌市房管局轮候查封了登记在异议人张海林名下位于南昌西雅图国际会馆2栋2703室房屋一套。另查明,该房屋已被我院在当日以(2015)新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进行了首封。异议人张海林得知房屋被本院查封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而本院根据(2015)新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对异议人张海林房产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故该查封行为实际上为无效查封。因此,异议人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位于南昌西雅图国际会馆2栋2703室房屋的再次查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以(2015)新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对异议人张海林位于南昌西雅图国际会馆2栋2703室房屋的轮候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况慧美审 判 员  宋江雄代理审判员  杜孟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益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