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中平与肖荷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中平,肖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60号申请人李中平,被申请人肖荷芳,申请人李中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300000元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肖荷芳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保利中央公馆二期G10栋/单元1层4商号房屋。申请人李中平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汉正街东端商业区BC栋1-19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中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肖荷芳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保利中央公馆二期G10栋/单元1层4商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建筑面积58.80平方米);二查封申请人李中平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汉正街东端商业区BC栋1-1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39.18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