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号******层。代表人:孔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号。代表人:吴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号。代表人:张伟勇,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民四终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8月6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民四终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