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德运与刘长雪、杨有良、王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运,刘长雪,杨有良,王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89号申请人陈德运,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长雪,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有良,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思国,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洪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