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高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孟刑初字第00229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7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孟州市看守所。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萍、刘一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高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驾驶豫H×××××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沿常付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7KM+32M处时,与同方向在其前方行驶的被害人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贾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驾车逃逸。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贾某的损伤程度构上重伤二级。2015年7月7日,被告人高某甲自动到孟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高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贾某经济损失2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贾某的谅解。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高某甲供述:2015年7月4日晚23时许,我驾驶豫H×××××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沿常付线由南向北行驶,刚过太子村加油站与前方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妇女相撞,当时我脑子一片空白,没有停车就驾车逃离现场了。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明:看见一辆白色轿车前保险杠处挂着一辆电动车沿大定路中心线西侧机动车道内行驶了二、三十米停下来后,下来一名男性年轻人把挂在轿车上的电动车取下来,然后驾车走了。我就报警了。白色轿车是一辆“北京现代”三厢轿车,车牌号我没看清。(2)证人高某乙证明:2015年7月4日20时许,我骑电动车在太子口转盘时,碰到我兄弟高某甲并和他闲聊两个多小时,他后来驾驶小轿车沿常付线向北走了。(3)证人高某丙证明:我侄子高某甲将他肇事的豫H×××××号“北京现代”牌轿车送到我的养猪场藏匿起来。他告诉我开车不小心撞树上了,不让我告诉他父亲。(4)证人高某丁证明:我家有一辆车牌为豫H×××××白色“现代”牌小轿车,车辆所有人是我。2015年7月4日该车是我儿子高某甲使用的。事后我知道高某甲驾驶该车撞了人。(5)证人马某证明其母亲贾某因交通肇事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意识不清及入院就诊情况。3、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谅解书。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过高的观点,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杜新民审 判 员 杜彦萍代审判员 刘方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晓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