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积民因与被申请人楚改芝分家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7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积民,男,汉族,1965年3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李彦冬,女,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李积民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楚改芝,女,汉族,1935年8月27日出生,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再审申请人李积民因与被申请人楚改芝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积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遗漏当事人李彦冬,案件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结合本案证据进行分析,李积民提交的李江沟村房屋情况调查表复印件及房屋面积确认单复印件,楚改芝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李积民提交的其与李彦冬的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及楚改芝给李玲香出具的委托书复印件,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楚改芝系涉案被拆房屋共同共有人的事实。楚改芝、李积民于2012年10月26日达成的协议,属于分家析产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将回迁安置面积中的100平方米安置房及每月800元过渡费分给楚改芝合法有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因此,李积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积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积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李运动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宾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