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催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武汉国电西高电气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国电西高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拟稿纸院长 庭长 合议庭公示判决书,请庭长审批。承办人:金树军2015年10月28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催字第00017号申请人武汉国电西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兴路17号3栋2楼。法定代表人余敏,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国电西高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据号码:30300041-20019532,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元,出票人为武汉国电西高电气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武汉国电西高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的银行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金树军审判员桂长春审判员刘昌强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