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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凤清与周明飞、散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清,周明飞,散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王凤清,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周明飞,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散丹,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王凤清诉被告周明飞、散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明飞、散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凤清诉称,2014年1月28日,被告周明飞在我处借款60000元,于2014年3月15日从我处借款5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0.02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上述欠款,因被告散丹与周明飞是夫妻关系,故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1476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周明飞、散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明飞于2014年1月28日从原告王凤清处借款60000元,于2014年3月15日借款50000元。另查明,被告周明飞与被告散丹是夫妻关系。二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欠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婚姻关系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凤清与被告周明飞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周明飞出具的借条为证,因被告周明飞与被告散丹为夫妻关系,被告周明飞所借款项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上述两笔借款口头约定利息2分,但没有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请求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应从原告主张之日起,即从2015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明飞、散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凤清欠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周明飞、散丹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和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周明飞、散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艳茹审 判 员  苏日娜人民陪审员  牡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乌日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