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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兴民初字第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施兵与花爱军、杜海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378号原告施兵,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加龙,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爱军,驾驶员。被告杜海斌,居民。被告永诚辉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大丰港木材产业园。负责人XX。被告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河东。负责人孙祥翠。被告那振军,居民。被告殷广礼,年龄不详。被告大庆市嘉宜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府路西澳龙小区3号楼16号商铺。负责人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负责人不详。原告施兵与被告花爱军、杜海斌、永诚辉宇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那振军、殷广礼、大庆市嘉宜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施兵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施兵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