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商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淮安市拥俊电工材料厂与淮安华亿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淮安市拥俊电工材料厂,淮安华亿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商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淮安市拥俊电工材料厂,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南昌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闹功,该厂负责人。原审被告:淮安华亿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玫瑰苑1幢225号。法定代表人:谷学亮,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淮安市拥俊电工材料厂诉原审被告淮安华亿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淮商初字第0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国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卫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长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