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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行初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家宏、张居林等与无为县人民政府、芜湖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宏,张居林,黄闩保,黄家义,无为县人民政府,芜湖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芜中行初字第00018-1号原告黄家宏,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张居林,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黄闩保,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黄家义,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光辉,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自,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袁发林,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刘永昊,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军伟,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告芜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潘朝辉,市长。委托代理人于磊,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铁流,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宏、张居林、黄闩保、黄家义诉被告无为县人民政府、芜湖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张居林申请撤回对被告无为县人民政府、芜湖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居林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以及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居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 俊审 判 员  和李勤代理审判员  郑舒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