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化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化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50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化东,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化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化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冯化东酒后无证驾驶豫J×××××号两轮摩托车行至半坡店乡东常村至邵屯村水泥公路东常村南头时,因操作失误,自己侧翻在本村冯某的铲车前,双方发生纠纷。公安民警到场后将双方当事人冯化东、冯某二人带至滑县骨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冯化东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化东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化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阴某、冯某证言,抽血照片、现场照片、冯化东驾驶的摩托车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冯化东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化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没有牌照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此三项规定是为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触犯任何一项规定都要受到惩罚。被告人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83.1毫克,超过定罪标准80毫克的数倍。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冯化东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化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