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与傅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968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定西市分公司。负责人杨顺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傅黎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与被告傅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书面形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定西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傅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定西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