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宁与王先锋、王连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193号原告王宁,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苏英,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先锋,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连锋,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诉被告王先锋、王连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宁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