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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连利、张以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连利,张以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环山路*号附**号润利大厦。负责人:刘旺,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以叶。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日明,山东正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5)栖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17元,减半收取3408.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门 伟审判员 于 青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婷 百度搜索“”